新华社北京5月20日电 题:拍电影封路,选错了主角!
王明玉
“2天拍摄时间内,上午8时至下午19时机动车辆暂不能通行”……近日,某剧组在江西婺源拍戏封路影响市民出行引发吐槽。
出行高峰期,为拍电影将主要路段一封十几个小时,不仅侵害群众利益,也涉嫌违反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九条规定:“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道交法总则中更加鲜明地指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为了拍摄节目取景临时占用公共场所大家可以理解,但必须合法合规、合情合理。
人民群众才是生活的主角。剧组和相关管理部门切不可忘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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