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5日讯 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近日公布了关于对徐超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显示,经查,徐超在参加中国证券业协会2020年9月12日-13日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科目中,使用手机进行拍题,存在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违纪情形,徐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审理,考虑到银河证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已因此与徐超解除劳动合同,中国证券业协会拟对徐超采取停止执业两年的纪律处分,并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自律措施意向告知书》(〔2020〕9号)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徐超未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决定对徐超采取停止执业两年的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中国证券业协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资料显示,2007年1月26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由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主发起人,联合4家国内机构投资者,共同发起设立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收购原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00年8月成立,性质为国有独资证券公司)相关业务及资产。公司总部设在北京,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1.37亿元。公司于2013年5月22日在香港联合交易所H股上市,股票代码06881.HK ,2017年1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股票简称中国银河,股票代码601881.SH。中国银河金融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为控股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行为既违法违纪,又违反协会自律规则或业务规范,有关机关或单位已经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按照“上位罚吸收下位罚、重罚吸收轻罚、避免不必要的多重惩罚”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出以下处理:
(一)从业人员被证券市场禁入、刑事处罚,或者受到开除的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不再采取自律措施,直接予以注销登记。注销登记为执行性、事务性的登记管理行为,不适用本办法规定的自律措施实施程序。
从业人员被采取其他种类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政务处分或党纪处分的,协会原则上不再采取自律措施;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要求参加合规教育”等差异化、补充性自律措施。
(二)会员被采取监管措施、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协会原则上不再采取自律措施;情况特殊、确有必要的,可以采取差异化、补充性自律措施。
会员因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而丧失会员条件的,协会可直接注销其会员证书。注销会员证书为正常的会籍管理行为,不视为协会纪律处分。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徐超采取自律措施的决定〔2020〕20号
徐超:
经查,你在参加我会2020年9月12日-13日组织的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中,在证券投资顾问业务科目中,使用手机进行拍题,存在使用摄录设备获取考试内容的违纪情形,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的相关规定。
经调查审理,考虑到银河证券杭州凤起路证券营业部已因此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我会拟对你采取停止执业两年的纪律处分,并履行了事先告知程序,《自律措施意向告知书》(〔2020〕9号)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你未向我会提交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考场须知》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措施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等相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采取停止执业两年的纪律处分,并按规定记入我会从业人员诚信信息管理系统和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你如对本自律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会书面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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