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责令退赔。
被告人冯某,曾因盗窃罪在1992年至2019年期间六次被判刑。2020年8月,冯某出狱后不思悔改,故技重施。在2020年11月17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冯某先后在平江县龙门镇、木金乡、石牛寨镇、虹桥镇、江西省修水县等境内多次利用一字螺丝刀以撬车窗的方式盗窃他人车内财物,共计盗窃现金14000余元以及香烟、槟榔、外币等若干财物,共计损坏57辆汽车的车窗,经平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部分涉案车辆的损失价值共计299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冯某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同时冯某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财物损毁,依法应增加量刑幅度。在本案的部分犯罪事实中,冯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属犯罪未遂,同时冯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平江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艾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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