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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宙邦22亿收购再收问询函 短期内面临较大现金流压力

时间:2021-01-24 15:00:42   来源:网络整理   责编:佚名
新宙邦22亿收购再收问询函 短期内面临较大现金流压力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近日,新宙邦(300037.SZ)发布公告称,公司收到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下发的重组问询函。 

  2020年12月7日,新宙邦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所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或“标的公司”)74.24%股权。 

  12月12日,深交所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向新宙邦发出《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函件》),向新宙邦提出了36个问题。 

  12月21日,新宙邦披露《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和《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 

  新宙邦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延安必康所持有的九九久74.24%股权。本次交易完成后,九九久将成为新宙邦的控股子公司。 

  根据中联评估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20]第3285号《评估报告》,以2020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标的公司九九久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的评估值为27.26亿元,评估增值13.17亿元,增值率93.43%。考虑到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与标的公司能形成较强的协同效应,经交易双方协商一致同意,本次标的资产九九久74.24%股权的交易价格确认为22.27亿元,相较于九九久74.24%股权评估值溢价10.06%。 

  在此次问询函中,深交所就新宙邦的回复公告以及交易报告书内容提出了24个问题。其中,深交所指出,《回复公告》显示,新宙邦已筹集完毕10.14亿元交易对价,资金来源包括账面货币资金、到期银行理财资金、应收票据贴现融资资金、减持所持股票收入等,预计将通过申请银行并购贷款的方式,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30日内向延安必康开具11.14亿元的银行保函,并督促标的公司在交割日起30日内向延安必康清偿债务。截至2020年12月10日,新宙邦扣除募集资金后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2.45亿元,截至目前新宙邦重大项目投资扣除募集资金投入外尚需投入资金约为6.25亿元,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安排会导致新宙邦短期内面临较大现金流压力,资产负债率有所增加。 

  深交所要求新宙邦具体说明用于支付上述10.14亿元交易对价各项资金来源中涉及应收票据贴现融资的具体金额、拟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金额以及占公司实际可支配的自有资金的比重。 

  此外,请新宙邦结合此次交易完成后的备考资产负债表、预计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新增财务费用、在建项目持续需投入资金相关计划安排、维持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利润表敏感性分析、预计现金流情况等补充说明此次交易对公司项目的正常投入和日常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导致公司承担较高的资金成本,本次交易是否将对公司流动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出现短期偿债风险,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 

  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22号 

  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12月7日,你公司披露《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以下简称《报告书》),拟以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延安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安必康”)所持有的江苏九九久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九久”或“标的公司”)74.24%股权。12月12日,我部向你公司发出《关于对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重组问询函(创业板非许可类重组问询函〔2020〕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函件》)。12月21日,你公司披露《深圳新宙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重组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以下简称《回复公告》)和《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报告书(修订稿)》)。我部对相关内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进一步完善并补充回复《19号函件》相关问询事项,并进一步核实说明以下问题: 

  一、关于交易方案 

  1.《回复公告》显示,针对标的公司的质押情况,延安必康通过与“18必康01”的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你公司多次沟通,经各方协商,约定由延安比康向“18必康01”债券持有人兑付50%本金及相应利息,兑付完成后由招商证券负责办理解除标的公司的质押事宜。针对标的公司的冻结情况,延安必康计划使用自有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来偿还借款或与债权人协商提供其他担保的方式解决相关股权冻结问题。 

  (1)请补充说明债券受托管理人招商证券是否有权同意为标的公司办理股权解除质押事宜,是否需要经债权人同意,兑付债券本息以及偿还借款的资金来源和具体进度安排,与债权人协商提供其他担保的具体安排。 

  (2)请结合延安必康的财务状况、标的公司债务及担保情况、标的公司股权是否存在被其他债权人申请质押冻结的风险以及就解除质押冻结事项和债权人的沟通情况等,进一步详细说明延安必康解除各项质押冻结的具体计划安排,解除质押冻结的履约能力,预计标的公司股权解除质押冻结时间以及是否能在股东大会召开前解决,你公司、交易对方以及相关债权方就解除质押冻结出具的相关承诺,你公司认为过户不存在实质性障碍的判断依据,并详细论证本次交易是否符合《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产权属清晰、过户或转移不存在法律障碍相关要求。 

  (3)请进一步详细说明你公司对标的公司股权过户风险的评估情况,不能按时过户所产生的后果、相应的解决方案和已采取的防范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已筹集完毕101,360万元交易对价,资金来源包括账面货币资金、到期银行理财资金、应收票据贴现融资资金、减持所持股票收入等,预计将通过申请银行并购贷款的方式,在标的资产交割日起30日内向延安必康开具111,360万元的银行保函,并督促标的公司在交割日起30日内向延安必康清偿债务。截至2020年12月10日你公司扣除募集资金后账面货币资金余额为124,474.16万元,截至目前你公司重大项目投资扣除募集资金投入外尚需投入资金约为62,452万元,本次交易的现金对价支付安排会导致你公司短期内面临较大现金流压力,资产负债率有所增加。 

  (1)请具体说明用于支付上述101,360万元交易对价各项资金来源中涉及应收票据贴现融资的具体金额、拟以自有资金支付的金额以及占你公司实际可支配的自有资金的比重。 

  (2)请结合此次交易完成后的备考资产负债表、预计资产负债率变化情况、新增财务费用、在建项目持续需投入资金相关计划安排、维持日常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利润表敏感性分析、预计现金流情况等补充说明此次交易对你公司项目的正常投入和日常经营的具体影响、是否会导致你公司承担较高的资金成本,本次交易是否将对你公司流动性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你公司出现短期偿债风险,并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依据董事会有权审批总资产30%以下的购买、出售事项判断支付1亿元定金相关安排属于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请说明支付1亿元定金是否属于购买、出售事项,上述判断依据的合理性,进一步说明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支付定金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未能通过股东大会延安比康有权没收已支付定金相关安排是否符合商业惯例,是否具有商业合理性以及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如交易标的不能按时过户,已支付的1亿元定金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风险及具体保障措施。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修订报告书》显示,交易相关方正在准备经营者集中事项的申报文件,本次交易完成后,你公司从事的生产经营业务不构成垄断行为。请在本次交易尚需履行程序中补充提示尚需履行经营者集中申报相关申请程序,并补充说明预计完成时间、有无实质性障碍,充分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5.《回复公告》显示,2020年至2023年,你公司锂电池电解液产品产能分别为4.5万吨、7万吨、10万吨、15万吨,对原材料六氟磷酸锂的需求分别为5,400吨、8,400吨、12,000吨、18,000吨。根据中银证券的统计,预计2020年全球六氟磷酸锂需求量3.58万吨,依照《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预计我国2021年六氟磷酸锂需求量为5.06万吨。 

  (1)请具体说明你公司锂电池电解液产能、对原材料六氟磷酸锂的需求量的具体预测和估算依据及其合理性。 

  (2)请论证上述引用数据的有效性,引用数据中预计2021年国内六氟磷酸锂的需求量远高于2020年全球六氟磷酸锂需求的合理性。 

  (3)请结合上述回复补充说明标的公司六氟磷酸锂供应量和相关技术指标与上市公司采购需求的匹配性,进一步说明收购六氟磷酸锂业务的必要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6.《回复公告》显示,你公司与标的公司均拥有药物中间体业务,具备一定的协同效应,通过本次交易你公司新增新材料业务,有效的分散经营风险。 

  (1)请结合你公司以及标的公司药物中间体业务涉及的产品类型、差异情况、采购和生产销售情况等具体说明标的公司与你公司药物中间体业务的协同性,并补充说明标的公司进入新材料业务领域可能面临的业务风险。 

  (2)请你公司进一步详细说明对药物中间体业务、新材料业务的后续业务整合及发展计划安排,从公司战略、资源配置、业务协同、市场竞争、各板块业务后续整合安排等方面进一步论证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关于交易标的 

  (一)历史沿革 

  7.《报告书》显示,2017年7月,延安必康将原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业务相关的资产、负债整体划转至标的公司。2020年12月4日,深圳中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延安必康向九九久出资的资产组进行了追溯评估,延安必康向九九久出资的资产组的评估值为133,151.69万元,高于延安必康实际出资金额50,000万元。《回复公告》显示,本次交易的评估基准日为2020年9月30日,较追溯评估基准日2017年7月31日净资产增加2.49亿元,同时固定资产评估值增值导致上述追溯评估值与本次交易资产基础法评估结果存在一定差异。 

  (1)请补充说明延安必康于2017年7月对九九久的出资是否履行相应的验资程序,如否,仅对出资进行追溯评估是否合规和具有效力,说明涉及的相关法律风险,并说明追溯评估值高于实际出资金额的原因及合理性。 

  (2)本次交易以收益法评估结果作为最终评估结论,请进一步说明本次交易最终评估值与追溯评估值存在差异的原因及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二)经营情况及财务数据 

  8.《回复公告》显示,自2021年起,你公司六氟磷酸锂需求量即高于标的公司六氟磷酸锂总产能,即使标的公司部分客户终止与其合作,上市公司仍有能力消化标的公司空余产能。请结合你公司六氟磷酸锂原材料需求、标的公司能否满足除你公司以外的客户需求等情况说明此次交易完成后标的公司是否存在客户流失风险、是否会对上市公司存在重大依赖。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9.《报告书》显示,2018年1月2日标的公司向延安必康拆入资金50,000万元,利率5.44%/年。截至2020年9月30日,上述资金拆借余额为22,564.16万元,其中本金14,580.20万元,利息7,983.96万元。《回复公告》显示,报告期初标的公司对延安必康的欠款余额主要为2017年业务划转时从延安比康承接了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9.96亿元债务,其最初来源于延安必康2016年非公开发行的债券。请补充说明标的公司承接债券等相关债务的合规性,并结合标的公司与延安必康的资金拆借明细测算相关利息支出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0.《回复公告》显示,江苏琦衡农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琦衡”)主要从事三氯乙酰氯、三氯吡啶醇钠等农药中间体的生产、销售以及相关贸易,标的公司向江苏琦衡采购三氯乙酰氯用于生产三氯吡啶醇钠,同时向江苏琦衡销售三氯吡啶醇钠。请补充说明江苏琦衡自身生产三氯吡啶醇钠的同时向标的公司采购的商业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1.《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2020年第一大客户为南通鑫港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港化工”),标的公司向鑫港化工销售三氯吡啶醇钠,鑫港化工作为贸易商,大部分三氯吡啶醇钠销售给利尔化学子公司江苏快达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用于出口或销售给国内其它客户。请补充说明报告期向鑫港化工所售产品的最终销售实现情况。请独立财务顾问核查,请会计师说明核查过程并发表明确意见。 

  12.《回复公告》显示,河南华瑞高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华瑞”)与标的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自2020年12月起分期偿还货款并于2022年12月底前归还完毕,河南华瑞法定代表人吕秀夯以其个人财产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湖北九邦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九邦”)与标的公司签订还款协议,约定自2021年1月起分期偿还货款并于2023年12月底前归还完毕,湖北九邦法定代表人段金学将就九邦公司未偿还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请补充说明标的公司签定上述分期归还欠款协议的原因、相关应收账款是否超过信用期,并结合河南华瑞和湖北九邦的还款能力、相应法定代表人的履约能力进一步分析以上两笔应收账款的收回风险以及相关坏账准备计提的充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3.《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三氯吡啶醇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两类产品报告期末存货余额逐年增长主要由于产销规模扩大,2019年三氯吡啶醇钠、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的销量同比增长率分别为32.96%、62.84%,期末库存金额较期初增长率分别为60.47%、451.34%。请进一步补充说明报告期存货余额和销量增长的匹配性,是否存在存货滞销积压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4.《回复公告》显示,标的公司因与选取的可比公司业务结构不同,毛利率水平不具有直接可比性。请结合较可比公司细分产品毛利率对比情况进一步说明标的公司各主要产品毛利率水平的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5.《回复公告》关于主要产品期末库存情况中库存金额与存货明细中库存商品金额的匹配性回复显示,2020年9月末各类无纬布库存金额1,750.54万元;关于主要产品收入、单价与披露的销量的勾稽关系显示,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销售数量与《报告书(修订稿)》披露数据之间的差异为合并抵消的影响。请补充披露报告期各类无纬布的生产销售情况,并说明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销售数量差异相关的合并抵消具体原因和过程。请独立财务顾问和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评估情况 

  16.《回复公告》显示,本次评估中,标的公司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海因、包覆纱及无纬布产品以2020年1-9月相关产品的平均单价和成本为基础,同时测算最新三个月该产品的平均单价和平均成本,最终确定预测期的价格,并披露将逐步开拓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中高端产品,拉升产品销售单价。请进一步量化说明标的公司上述产品价格、单位成本的预测依据及合理性,开拓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业务中高端产品的可实现性和依据。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7.《回复公告》显示,关于产品销量预测,预测期六氟磷酸锂、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销量超过产能,主要考虑不超过现有审批权限生产能力30%无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时按照根据中银证券的预计,国内六氟磷酸锂市场需求将从2020年的3.58万吨增至2025年的14.34万吨,年均复合增速达到32%,根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的统计,2015年至2019年,中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需求量复合增长率为19.87%,2020年至2025年,中国超高分子量聚乙烯纤维需求量复合增长率预计为15.05%。请你公司论证上述引用数据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并结合标的公司历史产销率、在手订单等说明标的公司产品产能预测的合理性和谨慎性,并充分提示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8.《回复公告》显示,2018年12月19日,延安必康将其持有的九九久12.76%的股权以35,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予东方日升,九九久2018年业绩实现情况未达到本次转让评估的盈利预测,主要系六氟磷酸锂业务不及预期、部分产品存在停限产所致。报告期标的公司药物中间体产能利用率较低,是因为相关产品下游客户需求未达到项目建设预期、环保要求阶段性限产、2020年6-8月公司二甲基海因生产线停车检修、因生产苯甲醛的原料氯气价格高企调整了苯甲醛生产计划。报告期标的公司在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上海进博会、环保督察等特殊事件期间部分产品出现了停限产情况。请补充说明上述影响药物中间体产能利用率以及标的公司业绩的相关因素是否仍然存在,此次收益法评估是否充分考虑上述因素,并进行充分风险提示。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19.《回复公告》显示,子公司南通市天时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时化工”)目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预计将于2020年第二季度开始复产。请核实天时化工复产时间,并补充说明收益法评估作价是否充分考虑停产造成的影响。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0.《回复公告》显示,由于标的公司化工行业的生产特性,生产主产品的过程中同时会产生属于化工危险品的副产品。请补充说明此次收益法评估中,对各个产品产能及收入预测是否结合环保政策考虑生产过程中产生副产品的影响、对副产品的处置能力,未来成本预测是否考虑副产品的处置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环保要求以及可能的影响,并提示相关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1.《回复公告》显示,报告期内标的公司向内蒙古灵圣作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灵圣科技”)销售三氯吡啶醇钠,灵圣科技用于毒死蜱的生产。请补充说明药物中间体业务存在的农药原药产品被禁用或限用的政策风险及其对收益法估值的影响,并充分提示风险。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2.《回复公告》关于本次评估中营运资本的预测过程显示,2019年、2020年1-9月最低现金保有量分别为10,387.11万元、9,194.25万元,请补充说明最低现金保有量的测算过程及其合理性。请独立财务顾问和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3.《回复公告》显示,本次评估中将存量固定资产更新投资放入“追加资本预测”的资产更新投资估算,未在资本性支出预测中列示。请补充说明资产更新投资的具体预测依据和计算过程。请独立财务顾问、评估机构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四)相关合规性问题 

  24.《报告书》显示,九九久及其子公司存在部分建筑物和构筑物未取得房产证的情况;因尚未办理完毕土地使用权面积分割及产权人变更手续,九九久部分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载权利人登记为江苏九九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必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回复公告》显示,根据九九久出具的相关说明,在相关申请材料准确完整的情况下,办理完毕土地房产的权利人变更手续、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产权证书不存在实质性障碍。请补充说明上述土地房产权利人变更、相关建筑物和构筑物产权证书办理相关的风险和保障措施,交易对方出具的相关承诺。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并在2020年12月24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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