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2日讯 (记者 何潇 马先震)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药监药处字〔2020〕3号)显示,连云港正大天晴医药有限公司销售劣药六味地黄胶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一)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江苏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并拟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劣药六味地黄胶囊;2、没收违法所得1.52万元。
据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连云港正大天晴医药有限公司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正大天晴”)全资子公司;正大天晴的大股东为正大医药(连云港)有限公司,持股比例60%。正大天晴成立于1997年4月16日,注册资本8.90亿元。
正大天晴官网显示,正大天晴药业集团是一家从事医药创新和高品质药品的研发、生产与销售的创新型医药集团,致力于为患者提供更佳的健康解决方案和优质可负担的医药资源,是国内知名的肝病、抗肿瘤药物研发和生产基地,为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火炬计划连云港新医药产业基地重点骨干企业,位列2019年度中国医药工业百强企业榜第16位,为2020年中国医药研发产品线最佳工业企业(由中国医药工业信息中心评选发布)。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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