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1日,江苏证监局披露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江苏证监局对中讯邮电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7年6月30日,中讯邮电披露2016年年度报告,其中在第十节“财务报告”部分披露了审计报告。披露信息显示,北京永拓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永拓所)于2017年6月26日出具了“北京永拓审会字(2017)第305196号”审计报告,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注册会计师为王波、刘珺。中讯邮电还在2016年年度报告中列示了审计报告正文。经查,永拓所未曾出具上述审计报告,该报告系冒用永拓所名义出具的虚假审计报告。
中讯邮电在2016年年报中披露虚假审计报告的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非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构成了《非公办法》第六十条及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虚假记载的信息披露违法情形。陆正明时任中讯邮电董事长、总经理,顾晓红时任中讯邮电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陆正明、顾晓红是上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以上事实有公司公告、永拓所相关说明及举报材料、相关审计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江苏证监局决定:
(一)对中讯邮电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
(二)对陆正明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
(三)对顾晓红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文/新浪财经 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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