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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银行盐城分行违法遭罚75万 贷款资金流入房产市场

时间:2021-03-18 18:00:36   来源:网络整理   责编:佚名
常熟银行盐城分行违法遭罚75万 贷款资金流入房产市场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25日讯 中国银保监会网站昨日公布的盐城银保监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盐银保监罚决字〔2020〕32-36号)显示,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银行”,601128.SH)盐城分行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发放无真实用途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 

  当事人王亚军对上述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票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刘文对上述办理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负直接管理责任;沈锋对上述发放无真实用途贷款虚增存贷款规模负直接管理责任;陈纳对上述个人消费和经营性贷款用途与约定用途不符,部分贷款资金流入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行为承担直接管理责任。 

  中国银保监会盐城监管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对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罚款人民币75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规定,对王亚军、刘文、沈锋、陈纳分别警告,各罚款人民币5万元。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发现,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成立于2014年8月11日。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12月3日,注册资本27.41亿元,于2016年9月30日在上交所挂牌,截至2020年9月30日,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47亿股,持股比例9.01%。 

  银保监会网站于2016年6月20日发布的《中国银监会盐城监管分局关于王亚军任职资格的批复》(盐银监复〔2016〕45号)显示,核准王亚军江苏常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副行长任职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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