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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源材质实控人陈秀峰陈良兄弟收监管函 减持现违规

时间:2021-03-21 11:00:32   来源:网络整理   责编:佚名
星源材质实控人陈秀峰陈良兄弟收监管函 减持现违规

  中国经济网北京12月30日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近日发布关于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峰、陈良的监管函(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06号)。陈秀峰、陈良作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星源材质”,300568.SZ)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等被动稀释,于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从26.49%降至20.81%,累计减少5.68%。

  2020年11月4日,陈秀峰、陈良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5%,但陈秀峰、陈良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1月27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陈秀峰未按规定停止交易,于11月4日至11月23日期间继续减持公司股票,减持比例为0.675%。

  陈秀峰、陈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请陈秀峰、陈良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注册资本人民币1.92亿元,2016年12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星源材质,股票代码:300568。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锂离子电池隔膜研发、生产及销售的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领域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陈秀峰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0.33%。2014年11月5日至今,陈秀峰担任星源材质董事长兼公司董事,2020年11月2日,陈秀峰担任星源材质总经理。陈良为第四大股东,持股3.01%。2014年11月14日至2020年11月1日,陈良担任星源材质总经理,2014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1日,陈良担任星源材质总副董事长。星源材质文件显示,陈秀峰与陈良为兄弟关系,为星源材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属于《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认定的一致行动人。

  2020年11月27日,星源材质发布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截至2019年8月16日,信息披露义务人陈秀峰、陈良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102.80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6.49%,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等事项导致股权稀释,以及减持股份事项,截止2020年11月4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586.87万股,占公司当时总股本的21.37%,在该事实发生之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信息披露义务并停止买卖公司股票,截至本报告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9337.44万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20.81%。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指南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2.3.1条规定:上市公司股东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限售、减持及其他股份变动事宜,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本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减持细则》)、《上市公司创业投资基金股东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

  上市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向特定机构投资者询价转让、配售方式转让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转让的方式、程序、价格、比例以及后续转让等事项,由本所另行规定,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实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2.3.10条规定: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并及时通知公司发布提示性公告。

  公司应当在知悉上述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时,及时对外发布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5.1.1条规定: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及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陈秀峰、陈良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0〕第206号

  陈秀峰、陈良:

  你们作为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因集中竞价交易和大宗交易减持、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和限制性股票授予等被动稀释,于2019年8月16日至2020年11月23日期间,所持公司股份的比例从26.49%降至20.81%,累计减少5.68%。2020年11月4日,你们所持公司股份比例累计减少达5%,但你们未能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直至2020年11月27日才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同时陈秀峰未按规定停止交易,于11月4日至11月23日期间继续减持公司股票,减持比例为0.675%。

  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第1.4条、第2.3.1条、第2.3.10条、第5.1.1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合规买卖公司股票,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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